幼儿园规章制度

时间:2025-09-26 22:41:10
幼儿园规章制度(汇编15篇)

幼儿园规章制度(汇编15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幼儿园规章制度1

1、全园教职工应严守岗位,高度负责,保证幼儿人生安全,严防幼儿走失。

2、加强对幼儿的常规教育,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随时检查幼儿鞋带、异物,发现隐患,及时处理解决。要向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幼儿自我保护能力,教会幼儿知道幼儿园的名称、家庭地址、父母姓名等防止意外事故。

3、带幼儿外出活动,请示领导,选好安全场地,有组织有纪律地进行。要随时清点人数,走路时注意幼儿不离队,不掉队。

4、建立健全幼儿接送制度,传达室门卫人员要有责任心,工作时间不能脱岗,外人不得随意来园,不得进班,有事可在传达室等候接待。

5、认真贯彻有关食品卫生规定,严防食物中毒。粥、菜汤、开水等要进行降温才能进入幼儿的活动区,要放在安全的地方。

6、药物必须妥善管理,放在幼儿摸不到的地方,吃药时必须认真核对,消毒药品,剧毒物品要专人管理,并放在幼儿不易接触的地方,药物一定有专人管理。

7、灭火器要放在显眼的地方,教职工掌握使用方法,灭火器要定期检查、更换,确保使用。离园后应有专人检查门窗水管电灯电扇录音机空调等,防止意外发生。

8、保证幼儿园房屋、场地、煤气、电器、电线线路、家具、玩具、生活用品以及体育器械的`使用安全,定期由专人检修,避免摔伤砸伤,烫伤走失触电失火溺水中毒等事故发生。

9、工作人员要保证幼儿的安全生活,园内出现各种事故,要进行分析,作好记录,追究责任,根据情节大小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于重大事故,要及时上报,不得延误。

幼儿园规章制度2

任何违反本规则与条例所规定之任何事项,员工(教职工)将会依据其所犯事件严重性程度受到警告或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一、工作时间

1、除非得到值日园长的许可,员工(教职工)不得在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岗位。

2、员工(教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应根据部门主管所编制的工作时间表执行,园长根据实际情况在必要时有权变更该表。

3、如因工作需要,指定员工加班,非正当理由不得推脱,违者以旷工论处。

二、考勤

1、员工(教职工)上班前必须在打卡机打卡或签到。

2、需要穿着工作服的员工(教职工),到岗时应穿好工作服,否则视为违纪。

3、员工(教职工)须亲自签到(打卡),如随意委托他人签到或代其他员工(教职工)签到(打卡)视为违纪。

4、因公外出或外勤未能按时签到者,应经部门主管在考勤表上签注。

三、出勤

1、员工(教职工)必须按排班时间工作,按时履行职责。不得缺勤或迟到、早退,未经值日园长批准不得私自调班。上班期间有事外出须向值日园长请假,否则视作矿工。

2、在工作时间内员工(教职工)应告知其直接上司其所在地点,以防止工作上的任何失误。

3、通过欺骗或制造假象而获准或试图获准缺勤视为旷工。

四、教师礼仪规范

(一)举止文雅

1、举止温文得体,不失教师风度,一举一动,一言一行堪为幼儿表率。

2、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遵守幼儿园各项规章制度。

3、在幼儿、家长和客人面前不嬉戏,不开过头玩笑,不讲牢骚话。

4、在园内外遇到各种冲突时,以礼相待,不做失礼之事。

5、办公桌物品摆放整齐,工作时间不吃零食。

6、不私托家长办事。

(二) 仪表端庄

1、仪表端庄典雅,潇洒大方。

2、衣着整洁、美观大方,不追求奇装异服,不穿露脐装和吊带衫,不穿拖鞋带班时不穿高跟鞋。上班时间按规定,要求穿园服时必须穿戴整齐。

3、头发整齐光洁,带班时间不梳披肩发。

4、不浓妆艳抹,上班时间不佩带明显首饰和其它奇异的饰物。

(三)语言文明

1、工作时间一律讲普通话,语言恭谦,表情友善和气,待人热情。

2、谈吐文雅,不使用粗俗语言,不恶语伤人。

3、谈话语气得体,语调适中,谈话时要注视对方,以示尊重。

4、多用“请”、“谢谢”、“对不起”等尊重性词汇。

(四)礼貌待人

1、真诚待人,懂得尊重,接待幼儿家长和来宾,笑容可掬,主动让座。

2、同事间相互尊重,和睦相处,不猜忌,不背后议论他人,不传个人隐私。

3、尊重幼儿人格,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幼儿打招呼时要及时还礼应答。

4、按时参加会议、活动或其它集会。听取别人发言时,做到专注、有耐心,并做好笔记。

5、集体活动时关闭通讯工具的铃声,带班或会议时间不接外来电话。

(五)考核标准

1、礼仪检查分为常规检查和突击性检查,违反我园礼仪规范标准,发现一次提出严重警告,并记录在案;累计发现两次则罚款50元;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则做辞退处理。

2、员工(教职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必须把工作制服、鞋洗干净退还给仓库,否则须按原价偿还该制服的费用。

五、工作职责

1、员工(教职工)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幼儿园制定的岗位职责和各项规章制度。

2、员工(教职工)应服从部门主管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3、员工(教职工)应按操作规程工作,按规定保养各类设备,下班后按要求关好本人负责范围内的各类办公设备和水电设施等,并做好岗位防火安全工作。

4、各部门主管、级长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考评。部门主管、级长由直接上级负责考评。考评可作为奖惩、培训、调职、辞退、加、减薪的依据。

5、应准时出席幼儿园、部门会议或培训课程,并按要求签到。

6、员工(教职工)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幼儿园规定的工作进度完成工作。

7、部门负责人应按规定权限认真履行管理责任。

六、安全检查

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将非个人物品带出幼儿园。如经发现幼儿园在职保安有权检查没收并上报办公室处理。

七、私人客访及电话

1、工作时间内,员工(教职工)无特殊情况不得会见亲友,不得在非工作地方闲逛。

2、除非工作需要外,员工(教职工)不得在其它部门逗留,不得离开工作岗位进入幼儿园任何非你工作的区域和部门。

3、当班期间员工(教职工)不得随意接、打私人电话 ……此处隐藏21077个字……严格执行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民办幼儿园不得将本园担负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办;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

第二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严密各项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建立卫生保健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儿童接送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幼儿园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一致。不得发布与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广告信息。

第二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不得使用带有迷信和宗教色彩的字词,不得冠以 “ 国际 ” 、 “ 中国 ” 、 “ 中华 ” 等字样。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 “ 双语 ” 、 “ 艺术 ” 等字样。

第二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幼儿伙食费要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并主动接受价格、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家长监督。

第二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按规定使用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实行帐目公开。

第二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评估。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民办幼儿园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评先、业务培训、园务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章 园长和队伍建设

第二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招用教职工,并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 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实行聘任(用)制,民办幼儿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利。

第三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园长任职资格和教师资格制度,其任职条件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和工作人员,由举办者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要求聘任(用),聘任(用)的园长应当报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三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幼儿园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幼儿园教师在评优、表彰、职称评定、培训、考核、业务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同等对待。

第六章 年检和督导评估

第三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教育工作实行年检、督导评估制度。年检工作由县教育局于每年年底组织进行,全县民办幼儿园评估为四个等级(示范幼儿园、标准幼儿园、合格幼儿园、不合格幼儿园),年检合格者加盖年检合格章予以确认,年检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者吊销办园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督导评估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结合中小学督导评估进行,工作业绩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中学的目标管理 ,乡镇中学应当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工作检查加强民办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县教育局每三年对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质量、管理水平进行一次全面督导、评估。年检、评估结果作为评定幼儿园等级的重要依据,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办园许可证,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或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幼儿园的。

(二)擅自改变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园许可证的。

(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八)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九)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第三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幼儿园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幼儿伙食费或挪用办学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对其办学条件、办学行为、教育教学以及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坚决予以取缔。

本办法颁发前,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申报审批手续的民办幼儿园,由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办学,由县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办学者承担,其招收的幼儿,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监督非法办学者妥善安置。

第四十条 县教育、税务、价格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财务行为的检查和监督。对收费不提供合法票据行为的民办幼儿园依法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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