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规章制度

时间:2025-11-25 07:17:09
单位规章制度

单位规章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单位规章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单位规章制度1

一、凡是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民办企业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等使用的'劳动者,均应按本办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登记管理。

二、劳动合同备案登记内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其他劳动者的增减变化情况等。

三、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变更和续签劳动合同后,在30日内必须持劳动合同文本到劳动部门鉴证,通过仲裁工作人员核实后,符合法律法规,才给予鉴证,用人单位必须提供职工鉴证名册,以及签订情况表等,内容包括职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在单位工作时间、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劳动合同起止时间、岗位、工资、是否在岗等,相关材料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且劳动合同文本要与职工花名册核对一致后,劳动部门加盖公章确认后才备案。

四、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登记时,应携带己登记备案的新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花名册,并根据情况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续订、变更、解除、终止、新签劳动者的花名册;

(二)到期的劳动合同及劳动者花名册;

(三)劳动者退休证明;

(四)劳动者死亡证明。

五、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登记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工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三)用人单位办理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登记手续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单位规章制度2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我市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制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三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在程序上必须事先征求工会和职工意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讨论通过(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过半数通过),并在用人单位内部长期公示。

第四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应当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制度,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的条件和方法,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各环节的具体规定和经济补偿赔偿办法。

(二)工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工资支付(含奖金分配办法)等基本工资制度及加班加点、病假、产假等特殊情况下的职工工资支付办法。

(三)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

(四)工时及休假制度,主要包括考勤办法、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五)职工奖惩制度,主要包括对职工的奖励和违纪处理办法。

(六)职工培训制度,主要包括对职工进行在岗、转岗、晋升以及对新录用人员上岗前培训的办法,建立培训、考核和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

(七)其他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制定的内容。

第五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制定的依据:

(一)制定劳动合同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二)制定工资管理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实施意见(试行)》等。

(三)制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宁波市《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和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xx年5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波市区全民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女职工生养基金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等。

(四)制定工时及休假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宁波市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及实施细则等。

(五)制定职工奖惩制度的依据,主要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等。

(六)制定职工培训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等。

第六条 我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落实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为用人单位制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和备案工作提供免费服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备案工作。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本县(市)、区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备案工作。

第七条 我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原则上实行自愿备案。

(一)xx年1月1日后新开办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应在正式开业后半年内将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对xx年1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用人单位,报送备案时间不受限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有要求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进行审查的,用人单位必须按要求上报备案。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上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备案时,须统一装订成册正式行文(一式五份),行文主要说明该规章制度所具备的程序性规定及内容的合法性。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新开办用人单位报备文书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到用人单位实地查看并公告单位职工。用人单位必须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公告。xx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用人单位,其办理时限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须在接到新开办用人单位报备文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程序上和内容上都合法的,应出具同意备案意见书。xx年1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用人单位,其办理时间不受前款限制。< ……此处隐藏21159个字……则和职业道德:

(一)进入工作单位时,必须按照工作单位的规定佩戴工作证或工作服。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服从岗位合法合理的正常工作安排。

(三)严格遵守公司各规章制度。

(四)工作期间,忠于职务,不消极怠慢,不做私事,不工作,不吃零食,不玩耍,不大声笑,不喧闹等,尽责自己的工作。

(五)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烟头垃圾,保持职场环境卫生清洁。

(六)保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破坏公司财产。

(七)提倡增收节约,开源节约,节约水、电、煤气,严禁浪费公物。

(八)搞好职场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勉强吵架、吵架、散布谣言。

(九)关心公司,维持公司形象,敢于与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十)上班后立即开始工作,工作结束后没有特别的事务不能停留。

(十一)遵守机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机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安全规则:

(一)员工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做好自己掌握的各项物品的维护、维护和使用前检查工作。

(二)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及时向人事干部、部门主管等有关领导报告。

(三)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应始终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四)工作场所严禁吸烟,吸烟应在指定场所,充分注意烟火。

(五)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六)工作结束时,整理机械、器具、材料和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闭门窗,关闭门锁。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适用于本部门和部下的子部门和部门。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单位规章制度15

1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制度。

2.范围、相关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驻地办各部门和全体监理人员及一、二合同段施工现场。

2.1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驻地办除应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并应立即向公司部门领导报告,部门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并按系统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2.3公司主管领导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领导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2.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2.6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等级

生产安全事故分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

3.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制度

4.1事故报告级别

4.1.1无人员受伤、无(或轻微)财产损失为一级;

4.1.2有人员伤亡或有重大财产损失为二级;

4.1.3一级事故发生可事后上报,二级事故必须立即上报。

4.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当事人、发现者及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安全综治办报告,有人员伤亡情况的,拨打急救电话(120.119等)。属于二级事故的,安全综治办应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并随即赶赴事故发生现场。

4.3发生事故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单位领导接到报告后,属于二级事故的应立即赶赴事故发生现场,组织现场救援及做好其它事项。单位领导接到报告后,一般事故、较大事故2小时内上报省公路局,特别重大事故立即上报。

4.4事故现场当事人、发现人及相关人员报告事故内容应包括:

4.4.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4.4.2事故的简要经过。

4.5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内容应包括:

4.5.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4.5.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4.5.3事故的简要经过;

4.5.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5.5已经采取的措施;

4.5.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6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7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8事故发生后,本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9事故处理

应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责任的调查、追究及处理。

4.10安全综治办应根据相关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单位各类安全事故,不瞒报、谎报。

4.11发生安全事故出现瞒报、谎报者,扣除本人当年安全奖;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情节特别重大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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